Page 183 - 人力资源管理创新与发展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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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高校劳动关系管理
不可剥夺其终身教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美国高校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同时
由学术权力决定教师人事任命,这也体现了私立高校教师较高的学术职业地位。
因此,在美国内部私立高校内部,教师劳动关系治理较为和谐稳定。而这一局面
的形成,依托的是“法律-行业—市场”协同治理的结构。
(一)法律机制
美国法律旗帜鲜明地提出私立高校教师的雇员身份,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
《劳资关系法》等联邦劳动法都规定了私立高校教师享有雇员身份。教师可通过
教师工会与私立高校订立集体合同,以明确教师聘任合同的基本条件和最低标准。
同时,美国对教师劳动关系具有较为健全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几乎美国各个
私立高校都会提到的教育仲裁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在解决各高校董事会、校长、
教师以及学生等多重群体间的纠纷具有广泛适用性。虽然美国私立大学的教师劳
动关系没有像公立大学那样直接受到公法与行政法的规范,但其也借助劳动法以
及相关法律间接规范其教师劳动关系。具体来说:私立大学的劳动关系谈判是依
据美国的《国家劳工关系法》(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NLRA)的规定,并
且归于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ationalLaborRelationsBoard,NLRB)的管辖之下。
依据《国家劳工关系法》的规定,受雇人可以组织工会并选举代表与雇主进行集
体谈判,雇主不得支配或干涉工会,并且不得因受雇人依该法规定提出控诉或作
证而予以解聘。教师与学校之间进行谈判的事项,包括薪资、工作时间以及其他
雇佣契约的内容和条件等教师关注的大部分事项。包括私立大学可以借助集体谈
判的方式,要求私立大学建立终身教职聘任与解聘的程序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
些都是美国法律所赋予私立大学教师劳动关系的内部自治的自由。
(二)行业机制
美国高校教师劳动关系治理的一大突出特色即其在大学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
了较为成熟的行业机制。以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为代表的教授协会与
以美国中北部区域院校协会为代表的认证协会是美国高等教育行业机制的两大代
表,其对美国私立高校的教师劳动关系治理具有较大的影响。一方面,以美国教
授联合会为代表的教授协会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对于私立高校教师劳动关系中
教师权利的维护发挥了一定作用。1951 年,AAUP 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
身制的宣言”,这一宣言对美国私立高校劳动关系治理意义非凡。
自此之后,美国私立高校教师关于违反学术自由的申诉也络绎不绝,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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