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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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税四期”下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款;如果未申报抵扣税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按所取
             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则对购货
             方不以偷税论处,但应依法追缴抵扣税款。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
             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
             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

             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
                 (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受票方发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都是接到税务机关的相关税务
             检查通知书,要求对本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依

             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在配合税务局检查时,受票方需要提供被检查增值
             税专用发票、相关的业务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物流信息、企业出
             入库单、发票入账及成本结转的会计记账凭证、该张发票涉及的认证抵扣清单及
             增值税申报表、该张发票涉及的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资料。其中第一项到第

             三项为客观证据,是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主要证明材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
             合同的乙方、发票的开具单位及资金收款单位是一致的,资金支付必须是非现金
             方式。满足这三个条件,又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
             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购货方就被认定为是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

             在配合税务检查完之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相
             应的税务处理。
                 1. 追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 号)中,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对于已证实的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做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根据纳税单位实际申
             报情况,补缴增值税。

                 2. 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 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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