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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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聘用合同管理
一、人事聘用合同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人事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
经过协商一致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聘用单位通常是指事业单
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
的合同,包括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人事争议解决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该制度的基本准则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在遵循法律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
进行规范。该意见的出台,明确了事业单位适用聘用合同制的法律地位。根据学
术界对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界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本书中所指
的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是具体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一种劳动合同,不包括上文中
所提到的与辅助性、临时性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公务性质编
制的合同,即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且受聘人员的工资由公共财政拨款给付、占用国家编制的合同。
二、人事聘用合同的特征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
人事聘用合同的主体即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由于事业单位本身所具有公益
性特点,所以国家对该合同的适用实行严格的管控。聘用单位大多为事业单位,
但国办发〔2002〕35 号文件对适用该合同的社会团体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不包
括国家公务人员,这类人员要适用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中尤为注意的是民办非企
业组织,该组织是一种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举办该组织的成员大部分为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公民个人,该组织的特点就是非国家财政拨款和非编制
管理模式,主要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并具有公益性质的活动。该单位最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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