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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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正如上文所述,该合同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在双方经过协商,意思表达一
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本着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但纵观该
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履行方式,在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对等性。由
于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属性,聘用单位相较于一般的私营单位更加注重经营活动的
公益性,主要是为给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科教文卫等领
域,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主要是由财政拨款予以给付,工作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稳定性以及服从性。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受聘人员必须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不
以利益为目的从事工作。
三、人事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
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中重要内容之一的聘用合同制有着其他制度无法比拟
的特殊性,准确而又全面把握该制度的基本属性是完善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
改革的必要条件。
(一)人事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
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在中国学术界至今没有达成
共识。总而言之,目前学术界主要有行政合同说、劳动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三种
学说。
坚持行政合同学说的学者认为事业单位的国有属性和公益属性使得聘用合同
具有行政属性,比如赵宏杰,严妍在《教师聘用合同之法律性质》文章中主张,
“聘用合同应该为行政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甚至还有的学者认为教师聘任制
合同也属于行政合同,应受到行政法的调整。”自 2007 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
劳动合同说占据主导地位,该法在九十六条中也明确规定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外,该合同应当纳入本法。但也有的学者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
依据,主张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轨发展。而民事合同说的持有者较少,大多从
当事人签订合同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出发,即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主张该
合同适用民事合同规范的规定。
(二)人事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中国在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通过法律途径规范人事聘用合同,主
要有以下三种方法:第一,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将一些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的事业单位比照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模式,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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