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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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sponsored Institu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eople-oriented
事聘用合同一般分为短期(主要针对技术含量低、流动性较强的一些岗位,雇佣
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年)、中期(主要依据岗位特点进行聘用,雇佣期限较长但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期限(主要根据
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来确定工作期限,多为临时辅助性工作)的合同。其
他方面主要体现在公益服务上,聘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争
议解决等方面规定的更为细致,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第三,在解除合同和
人员流动上,聘用合同做出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从而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的稳定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聘人员想要离开事业单位,必须提前六个月向
人事管理部门递交辞呈,而劳动法则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递交辞呈
即可,书面或口头方式均可。可见,事业单位往往限制工作人员的流动性,以确
保管理制度的稳定性。第四,在人事争议处理上,聘用合同处理方式更为宽泛,
除了无法确定纠纷性质但又与劳动纠纷相似的人事争议适用《劳动合同法》之外,
其他能够确定纠纷性质的争议一般适用人事部出台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并
且依据《规定》和《答复》的规定,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也可以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其中《答复》还对争议的受理范围、调解和协商等前置程
序以及管辖问题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可见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还
是人事部出台的规定。
人事聘用合同制和公务员任用制都是在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
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二者有逐渐融合的趋势,但就目前中国的经济
体制和法律制度而言,前者还是应该保持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和独立性。中国用
人制度还是由公务员制、人事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共同组成,但我们更要注重人
事聘用合同制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五、人事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人事聘用合同订立的原则
聘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基本
原则,同时还应研究特殊主体之间的契约,聘用合同是否还应遵循某些特定的其
他原则。
1. 一般原则
聘用合同作为当事人主体之间的契约和协议,应适用《合同法》并遵循劳动
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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