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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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sponsored Institu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eople-oriented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纳入劳动法范畴。对于聘用单位中私营
            性质明显的用人单位纳入到劳动法范畴,通过《劳动合同法》调整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第三,学校、科研单位等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实行人事聘用合同制。
            中国没有专门规范该类事业单位是否可以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人事聘用合同制的法
            律规定,但在学术界已经成为研究热点。
                由于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相较于劳动合同而言,国家对该单位的人事聘用

            合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通过前文可知,该合同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合同
            主体的意思自治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本质上讲,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
            动合同,当然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
            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

            订的聘用合同适用本法的规定。可见,例外条款就是专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聘用
            合同的相关规定,二者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该合同作为一种
            特殊合同,例外条款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适用,如果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劳
            动合同法》,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
            旧法。该项原则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2003 年最高院出台了一部《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法

            律文件,其中就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做出了具体
            规定,适用《劳动法》的法律规定进行解决。紧接着,2004 年最高院又出台了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对
            2003 年的《规定》做出了解释,即《规定》中“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的内容,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对于人事争议的程序问题适用《劳

            动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该争议的实体问题适用人事方面的规定,其中在处理
            过程中如果遇到人事法律规定并未就实体问题做出具体规范的情况,诸如权利义
            务的规范,则此时应当适用一般法《劳动法》的规定。

                四、人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比较

                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都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规范人力
            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制度,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书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

            有利于全面完整地认识人事聘用制的优势和不足,从而为解决该制度中所存在的
            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劳动合同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应用于各个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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