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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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

             法原则和诚信原则等。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对此还做了进一步强调,即对于
             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合法、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该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2. 特殊原则

                 中国的事业单位具有公益属性,因此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单位自身
             的经济利益,而在于提供法定的公共服务,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根据事业单位
             及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具有优先性。

                 因此,基于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服务目的和组织性质,人事聘用合同的订
             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该原则要求聘用双方在人事聘用合同的订
             立和履行中须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体利益至上。
                 (二)人事聘用合同的基本条款

                 1. 必备条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内
             容:合同主体身份信息、劳动期限、工作要求、工资待遇和保险福利、劳动安全

             保障等其他事项。其中合同主体身份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详细信息,劳动者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以及身份证号等
             详细信息。工作要求包括工作时间、地点、休息和休假等等。上述内容都是一般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人事聘用合同除了要具备上述条款,还必须具有《规定》
             和《答复》中所规定的内容,诸如岗位纪律等条款。
                 2. 约定条款

                 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事项,作为合同
             的约定条款。在人事聘用合同中,双方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
             产权保护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一旦双方对此进行了约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该
             约定,俗话说,“约定必守”,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订立人事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
                 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涉及事业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资格的合法性。
                 1. 单位资格

                 作为一般规制用人制度的《劳动合同法》为审查用人单位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包括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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