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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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利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状态。其中《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条规定到,雇
佣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或国家的相关规定向被雇佣者支付足额的工资。据此,用
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以此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权,保障劳动者的财产权。这完全适用于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事业单位工作制度。”该条明确说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不同于一般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平等协商的权利,而是由国家明确规定的。由此可见,该
单位除了向被聘人员支付基本工资,还得根据被聘用人员的在岗业绩、职责履行
状况、所做贡献给付绩效报酬,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付津贴补贴,以满足其日常生
活需要。
(2)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的义务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事业单位而言,充分保障工作
人员的休息休假权是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与
健康。具体表现为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支付加班工资作出的强
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此又做出了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
关要求和标准执行加班工作制度,不得随意或变相的要求劳动者加班,如果根据
实际情况需要加班,并经过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合理安排加班并支付相
应的报酬。
(3)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义务
保护聘用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用人单位的人身性义务。由于聘用人
员有可能在劳动过程中存在危害其生命或者健康的风险,必须要求事业单位应当
依法向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各种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和保障
安全有序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条件,以保障聘用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2. 聘用人员在履行合同时的义务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工作人员在履
行合同时,应当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
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在提供劳动时,应当遵纪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对于聘用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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