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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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都有例外,如聘用人员的单方合同解除权,适用条件为:试用期期间,被高等院

             校录取的,被国家机关录用或调职的,依法服兵役的。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解除合同条款对事业单位的适应性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规定包括告知解除、随时解除和立
             即解除。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告知解除的适用情形,即在岗的劳动者想要解除

             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合同的
             也得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三十日书面告知解除与《条例》一致。尽管从公共
             人事角度来看,事业单位人员解聘合同与公务员辞职在法律意义上的性质更为相

             似,但《条例》并未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实行审批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条例》和
             35 号文都没有规定在单位过错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的解除权。其中第二款立即解
             除用人单位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事业单位,但聘用人员因岗位职责要求,需在特定

             紧急、危机状态下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以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和生命安全,不
             得逃避责任,提出辞职。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关于事业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 14 种情形,35 号文规
             定了 8 种情形,《条例》规定了两种情形。包括聘用人员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和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了规
             定。35 号文解释补充了被人民法院拘役、有期徒刑的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
             用合同,其中对于还未正式成为聘用人员在其试用期内违规违纪且又拒绝岗位

             调整的情形,该单位也享有单方解除权,但需提供证据。而《条例》第十五条对
             35 号文第一款进行了修改,聘用单位对于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5 日或一年累
             计超过 30 日的情形,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同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均可适用于事业单位。35 号文的规定中,第一款与《劳
             动合同法》一致,对于第二款,《条例》第十六条取消了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修改为聘用单位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拒绝调整岗位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聘
             用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该工作人员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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