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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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Government-sponsored Institu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eople-oriented


            重侵犯国家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侵犯公共利益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甚至开除。其中聘

            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任意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
            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均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否则就会受
            到相应的处分,甚至面临解除合同的风险。
                (2)勤勉敬业的义务

                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并努力尽到
            勤勉敬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并未对事业单位就特
            殊人员的兼职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是一大漏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八条,即对于渎职失职的聘用人员可以给予处分,

            该条虽然只是简单的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漏洞,避免无法可依。用人
            单位因劳动者失职、营私舞弊遭受巨大损失,或因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给予警告并未改正而由此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行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人事聘用合同的中止履行

                在聘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合同规定的义务。人事聘用合同中止履行,主要包括:
                第一,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依法服兵役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

            方面解除该合同。第二,聘用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给予降级或降职的处分;聘用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该条
            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于被行政机关任命的聘用人员,根据该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违法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

                七、人事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劳动者当然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也不例外。《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解除权,列举
            了 13 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方式。但 35 号文件及解释、《条例》总体
            上却存在限制或者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权的政策倾向。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解除,35 号文及其解释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单位

            解除合同的多种情况,但对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35 号文及其解释提出,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解除聘用合同。但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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