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以人为本”视角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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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最长可达 188 天。

                 第六,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
             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
             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中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
             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生育保险改革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其
             他制度的改革进程,而且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下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

             提高也形成巨大约束。要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
             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深入改革和完善就十分必要。
                 第一,坚持社会统筹方向,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其统筹层次。从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看,中国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妇女劳动者。

             在中国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着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而不应在享
             受生育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存在差别。在保证现有生育保险对象范围不缩
             小、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将非工资劳动妇女、在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以及广大农村女性劳动者逐步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
             围,从而达到扩大覆盖面提高中国人口整体素质的目的。
                 第二,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共担生育保险缴费的筹资机制,实现生育费用

             共担。生育保险资金由个人、企业(用人单位)及政府三方筹资及费用分担机制
             是国际生育保险的基本特征。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费用的生育保险资金筹
             措和分担机制,强化个人和企业的出资责任与义务十分重要。因为在西方生育保

             险制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生育保险资金主要由个人和企业负担,政府只是进行
             必要的补贴并对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运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建立与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较优厚的生育保险制
             度。在国外,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补助金(产假工资)、生育津贴、

             医疗保健等内容。从现行待遇标准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已达到或超过国际《生育
             保护公约》的规定。中国的生育保险改革还应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在生育保险
             对象的资格认定方面,应规定最低缴费时限和工作时限,以体现职工利益、企业

             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在生育产假方面,应结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适当延长妇
             女产假,并体现出男性在生育保险中应享受的一定时期带薪假期的权利;在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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