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家国情怀下的初中思政课项目化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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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初中思政课一体化建设的相关思考
递升的特点,但依然存在课程目标关联性和具体性不足、教学目标层次性和阶段
性不强的问题。
1. 课程目标层次递升,但关联性和具体性不足
课程目标是“课程本身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它是国家教育目的、学校培养
目标的具体体现,是编写教材内容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师制定教学目标、组织教
学活动和实施教学评价的依据。因此,初中思政课法治教育在课程目标方面的一
体化直接关系到整个初中法治教育的一体化建设。现阶段,初中思政课关于法治
教育的课程目标主要体现在各学段的课程标准之中,鉴于初中课程标准与初中课
程标准颁布和修订的间隔时间较长,可对比性不强。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当前初
中思政课关于法治教育课程目标的表述总体上是层次递升的,如从初中阶段对法
治知识的“知道”“了解”以及学习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的表述,再到
初中阶段对“法治意识素养”的表述,体现了初中法治教育课程目标的不断深化。
但是,初中思政课中关于法治教育的课程目标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课程目标
表述不一致,关联性不强。当前初中阶段《道德与法治》中关于法治教育的课程
目标仍然采用三维目标的表述形式,分别阐明学生通过法治内容的学习应当具备
怎样的法治知识、法治能力以及情感态度价值观;初中阶段《思想政治》的课程
目标则以核心素养的形式进行表述,主要阐明学生通过该阶段法治内容的学习后
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法治意识素养。第二,部分目标表述较为笼统抽象,缺乏具体
性和可操作性。以初中阶段的法治教育目标为例,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中表
述为“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在能力目标中表述为“学习运用法律维护自
己、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对于具体树立什么样的法制观念以及具体
运用什么范围的法律知识没有进行详细的表述。这些会导致教材编写人员在编制
教材对每个学段的目标和侧重点较难把握,也会导致教师在制定具体的教学目标
时难以将课程目标中的要求进行具体落实和体现,不利于法治教育的一体化建设。
2. 教学目标总体衔接,但层次性和阶段性不强
教学目标是教师在教学设计与实施过程中依据课程目标、教材内容和学情制
定出的关于教学活动中期待学生达成的学习结果,是整个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归
宿。初中思政课教材中都包含有法治内容,这就要求初中教师在教学设计过程中
综合考虑其他学段的教学目标,实现初中思政课法治目标的有效衔接。通过对初
中思政课教师的访谈,结合对实地调查过程中选取的初中思政课教师的关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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