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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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②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③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得保护;④简化法律
               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朱庆育教授认为,请求权未能实现,义务
               人无从解脱,法律关系便处于久悬不决的状态,诉讼时效制度即以请求权人怠于

               行使请求权持续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让罹于时效的请求权人承受的利
               益,起到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的作用。
                   综合上述立法理由与学界观点,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可概括为:第一,
               就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之上的睡眠者;

               第二,就相对人的角度而言,避免其因时间久远而面对的举证困难问题;第三,
               就司法成本的角度而言,简化法律关系,降低法院负担;第四,就社会秩序的角
               度而言,尊重既定社会状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总言之,权利人的权利当然应
               被保护,但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将影响到相对人与社会公众,因而从利益平衡的

               角度,诉讼时效制度有其存在的理由。
                   (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 196 条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同时也是民

               事责任的方式,而立法并未明确这些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因而对于物
               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对于该问题,学界存在
               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虽非纯粹的债权,
               但在内容上与物权相异,是以特定人的给付为标的的独立请求权,因此尽管物权

               本身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由其所派生的物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
                   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独立请求权,而是物权的一种权能,因此,物
               权本身既然不因时效而消灭,则由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而
               单独因时效而消灭,否则,物权势必成为有名无实的权利。对世权请求权因权利

               对象的存在而有意义,只要权利对象存在,即可主张请求权,除非因善意取得等
               制度切断对世权的效力。
                   折中说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但
               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以及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应罹于诉讼时效。

                   目前,中国通说采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系
               由物权派生而与物权同命运,故只要物权存在,则物权受侵害时,物权请求权即
               可发生。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的完整性,依其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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