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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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将使物权受到妨害时无法除去,致物权沦为有名无实之权利。
                 (三)商标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商标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观点认为,商标权请求权之于商标

             权,好比物权之于物上请求权,商标权请求权依存于商标权,与商标权共存亡,
             因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商誉承载
             功能,它不仅是商标权人利益的体现,而且关系到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等社会
             公共利益,将消灭时效适用于商标权请求权,则侵害商标权行为持续经过消灭时

             效期间的,商标权人就不得行使侵害排除请求权,显然不利于维护公平、正常的
             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激励人们侵害商标权的投机心理。
             这里认为,此种观点虽然认识到商标权与物权同为绝对权,具有可取之处,但忽
             视了商标与有体物的区别,结论过于绝对。

                  有体物一旦生产完成便难以更改,并且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因此物权的
             权利边界较为确定,少有对物权限制的规定。但商标本质上是符号,商标的形成
             不仅依赖于经营者的努力经营,而且依赖于消费者对于商标的认知。当消费者在
             标记与商品、商品来源或商誉之间建立联系之后,商标才获得显著性,商标才得

             以真正形成。当商标权人长期不使用商标时,商标显著性也会因消费者的遗忘而
             退化。考虑到中国商标法采取注册取得原则,市场中可能同时存在注册商标和未
             注册商标,关于商标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也应分情况讨论:
                  首先,对于注册商标而言,由于其已经注册,并在《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

             具有权利推定的确定性和证明效力,不会发生诉讼时效制度所担忧的举证困难问
             题。并且,只要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真实使用商标,商标权便长期稳定存在。在注
             册商标专用权人长期不使用商标时,也有“商标撤三制度”予以规制。因此,对
             于注册商标而言,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

                  其次,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而言,由于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为中国相
             关公众所熟知,驰名的范围为全国,因此商标即使未注册,其一旦成名,便在相
             关公众心中建立起独一无二的联系,在事实上取得了与注册相同的效果。因此,
             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而言,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对于未注册普通商标而言,由于其权利范围未经商标注册制度确定,
             消费者尚未在标记与商品信息之间建立起独一无二的联系,其他商标使用人亦难
             以查明已经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记。如果其他经营者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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