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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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效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商标权有效期内,权利人已知或
             应知侵权行为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的,包括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和超过两年中断后
             又再次实施的,只要侵权行为在起诉时正在进行或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就应当

             保护,自起诉时起向前推算诉讼时效的期间内权利人所受损失并以此作为赔偿额,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损失不再受保护。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
             的司法解释均采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一是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权利授予的法定性与登记性以及权利持续的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在保护期内

             均应受到保护,而其他财产无法定授予性、登记性和时间性,权利与物质载体相
             统一;二是如果采纳第一种观点,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持续三年后,
             反而成为商标权人,而原注册商标权人不但丧失了原本可以获得的许可使用费,
             而且丧失了整个商标权,此种结果甚为荒谬,如此只会鼓励侵权,于权利人而言

             极为不公;三是坚持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对那些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该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再保护,如此既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
             权利,又不失公平,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过,这里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
             住脚的:

                  首先,权利客体的无形性不能成为诉讼时效特别规定存在的理由,债权的客
             体是给付,同样具有无形性却依然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商标注册登记虽是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但不经过实际使用依然不能产生真正的商标,因此登记本质
             上仍然是一种公示权利归属的手段,而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也具有登记性,同样适

             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时间性是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但由于
             存在商标权的续展制度,其时间性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延长,我们可以把存续期间
             较短的商标比作很快就灭失的有体物,把存续期间较长的商标比作保存较好的有
             体物,但无论物的存续时间多长,未见物权侵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知识产权

             虽然是法律授予的权利,但该项特征为何要产生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不甚明了。
             总之,第一项理由中的客体无形性、法定授予性与时间性,均不能成为商标侵权
             诉讼时效特别规定存在的理由。
                  其次,中国商标法奉行注册取得原则,行为人的实际使用行为不能使其成为

             商标权人。即使认为中国存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因此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
             他人注册商标三年后,反而成为未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但这不能说是荒谬,反而
             是符合商标的符号本质与显著性本质的应然结果。而商标权人丧失的许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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