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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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以及商标共存的局面,正是由于权利人睡眠于权利之上而理应承担的利益,这也
               是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之一。这种的利益的存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才能够进一步遏制侵权行为。

                   最后,商标侵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使得只要侵权行为存在,商标权人可
               以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并且这种特别规定不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使
               商标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本脱离了诉讼时效的约束,可以说是通过司法解释
               创设了一种崭新的债权请求权。这反而会鼓励“聪明的”商标权人伺机而动,选

               择最佳起诉时机以获得最大的赔偿额,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商标权人攫取利益的
               手段,并不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应当说,诉讼时效制度通过消灭权利人
               的胜诉权,旨在维护既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侵权人的利益,惩罚权利之上的
               睡眠者,是一种权利限制制度。而商标侵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不当扩张了权

               利人的权利,反对既定的社会秩序,损害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向着与诉讼时效制
               度相反的方向前进,显然不可取。
                   对此,应当区分持续性侵权行为与连续性侵权行为,连续发生的侵权行为实
               际上是数个行为,产生数个请求权,应各自适用诉讼时效;持续性侵权行为属于

               一个侵权行为,产生一个请求权,适用同一诉讼时效。该观点值得商榷。假设商
               标权人乙的商标权被侵权人甲侵犯,甲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每隔半年生产销
               售一批附着注册商标的商品,乙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发现该侵权行为与侵权人,
               但在 2023 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学者观点,乙可要求赔偿的范围是 2017

               年至 2023 年的实际损失。假设甲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持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乙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发现,但在 2023 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观点,由于
               持续性侵权行为属于一个行为,因此乙的诉讼时效期间至 2014 年已经届满,胜
               诉权消灭,不能得到任何金钱赔偿。由此造成的问题是,为何更加严重的持续性

               侵权行为反而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为何在损害更大的情形下,商标权人的权利反
               而得不到救济?无论如何,这是解释不通的。
                   其实,无论是连续性侵权行为,还是持续性侵权行为,在消费者认知中只有
               一个行为。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但消费者认知总是持续性的。消费者

               并不会关注侵权人或商标权人是否持续经营,其对商标的认知都是随着一次次的
               消费而得以强化的。正是通过这断断续续、一次又一次的消费,消费者才更加认
               识到标记与商品信息之间的联系,商标的显著性才不断强化。至于侵权行为是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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