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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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为,行为人应当有理由注意到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及时采取措施救济自己的商标
权,商标权人未及时采取救济措施的,应当被认为属于权利之上的睡眠者。时间
间隔超过 1 年的,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侵权行为过少,商标权人可能无法察觉,
或者尽管能够察觉但一段时间之后侵权不再发生,商标权人可能也就不了了之,
此时,侵权行为应当分开认定,每个侵权行为分别产生一个商标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也根据每个请求权分别计算。
其次,放弃商标侵权诉讼时效中的分段认定方式,商标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侵权人超过 3 年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商标权人丧失胜
诉权,赔偿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即使商标权人起诉时,商标侵权
行为依然存在,商标权人丧失的许可使用费以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商标共存局面,
也由其自身承担。当然,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事由的,自然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律效果。
最后,确定商标侵权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如果商标权人不知道自身商标
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商标权人在 20 年内不提出诉讼请
求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保护。这是因为,即使商标权人尚未发现损害事实,
不具有可责性,但由于侵权人长时间的市场经营与商标使用,早已在消费者心中
建立起新的标记与商品之间的联系,为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防止权利救济反而
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与消费者混淆,原商标权人的权利不再受到保护。
案例:万马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万马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侵
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依法担任万马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
万马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万马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浙江科奥机电五金
市场三娃电线电缆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一案中的原告万马联合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审代理律师。根据调查所知,本案所涉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
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下面发表详细的代理意见,
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第一部分、原告享有真实有效的字号权和商标权。
万马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马控股集团)成立于 1989 年 6 月,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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