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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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续还是持续,只要每次生产经营的时间间隔不会太长,对消费者认知而言就并无
影响。因此,即使是连续性侵权行为,对商标权的损害也是持续性的。连续性侵
权行为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划分,对于商标侵权而言,实无必要。这里主张,商
标侵权行为无论表现为连续性抑或持续性,均只认定为一个行为,只产生一个损
害赔偿请求权,其行为的发生,以第一次侵权行为为准。
(二)商标侵权诉讼时效的分段认定毫无必要
《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规定损害赔偿数额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对于 3 年之前的损害不再予以救济,采取的是一种分段认定诉讼时效思路。但这
种分段认定客观上造成商标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限延长,极容易导
致行为人滥用权力、懈怠投机、破坏社会秩序,脱离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
事实上,境外国家和地区商标法均未规定类似的诉讼时效分段认定模式。美
国商标法虽无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具有目的类似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懈怠抗辩制度。
所谓懈怠抗辩,是指商标权人已知或者应知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后,无正当理
由延迟提起诉讼时,被告得据此对抗其要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懈怠抗辩的构成要
件有三:一是商标权人对被控侵权人存在迟延起诉的事实;二是商标权人的迟延
起诉没有正当理由;三是商标权人的迟延起诉给被控侵权人造成了损害。满足这
三个要件时,被控侵权人无论是不是故意侵权,都可以阻却商标权人的金钱赔偿
请求。美国第四巡回法院认为,倘若没有懈怠抗辩,尽管商标权人有权提出商标
侵权诉讼,但其完全可以袖手旁观、待价而沽,听任侵权人利用自己商标发展和
扩大经营规模,然后再提起诉讼以打击市场竞争者。可见,美国法上的懈怠抗辩
制度也旨在惩罚睡眠于权利之上的商标权人,该制度未对迟延起诉的事实进行分
段认定,从而赋予权利人不同的保护范围。
(三)中国商标侵权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建议
这里建议通过如下方式完善中国商标侵权诉讼时效制度:
首先,对于同一行为人的持续性侵权行为以及时间间隔不是太长的连续性侵
权行为而言,统一视为一个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日以第一次商标使用行为
为准。商标权人基于此种侵权行为产生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权利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标权受到损害及侵权人时起开始计算。至于连续性侵权行为中
的时间间隔采多长为宜,这里认为应当将时间间隔认定为 1 年。理由在于,在《民
法典》规定的 3 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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