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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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属于原告和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所有,将分属于不同权利人的商标简单叠加,
               即“万马中策”的使用,应当认定该标识与涉案的“万马”文字注册商标构成近

               似。在实践中,对于商标的使用,中文相对图形、英文而言,商标区分来源的核
               心作用是中文。那么被告所使用的商标虽带有马图形,但区分来源的核心部分是
               “万马中策”,将其中文部分与原告商标进行比对后,可知两者构成近似。因三
               被告所使用的商品均在与原告享有权利的“万马”文字注册商标核定的相同商品
               项目上,即电缆商品上,最后三被告也未经原告许可而使用与万马相近似的字样,

               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以上“万马中策”的实际使用方式和使用效
               果来看,其达到混淆商品来源的程度。因此,被告使用了与“万马”相近似的“万
               马中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三)原告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由于原告的商标和字号均指向“万马”两字,两者具有同一性,原告在实际
               使用中亦是将商标和字号同时使用的。由于在同一载体“万马”上同时存在两项
               以上的权利客体,而不同权利的保护条件、保护范围不尽相同,原告有权同时以
               不同的权利基础提出主张,以期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万马”既是原告的注册

               商标又是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原告据此以上述两项不同的权利基础提出商标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原告(包括原告前身及下属公司)早在 1998 年、2000 年、2010 年便被杭州

               市人民政府、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名
               牌”、“浙江名牌”、“商标国际战略品牌之星”(详见参考资料)。可见原告
               的商标成名早,且知名度处于持续上升的状态,品牌的知名度一直延续至今。行
               政机关颁发的荣誉可以作为商标知名度的参考因素,但是最终商标的知名度由市
               场来决定。原告在高速公路(青山湖收费处)上投放“万马电缆”广告牌、签订

               大量广告合同并投入广告费,签订的一系列各类电缆合同(项目涉及地铁项目、
               风力发电组用电缆项目、海装风电设备项目等),以上这些足以证明原告的万马
               电缆商品多年来获得了市场的肯定,也拥有了相当大的客户群体,其在电缆商品

               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从而具备了商品来源识别作用,与原告建立了特定
               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原告下属公司万马电缆公司,其股票名称便是万马电缆。作
               为一个上市公司,每天有不计其数的投资机构和股民关注“万马电缆”这四个字,
               “万马电缆”的知名度遍及全国。原告的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同时凝结在“万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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