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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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两字上,“万马”商标与“万马”字号两者具有同一性,实践过程中,相关公众
不会具体区分“万马”的知名度哪些部分是凝结在商标上或者另外一部分凝结在
字号上,事实上也无法区分。那么原告提供的第十组证据,合计 20 余个证据,
证明原告所获得各项荣誉,其中大多是全国性的荣誉,大多是部级以上的国家机
关颁布。有些证据还证明了原告在全国制造业的排名。这些荣誉的获得及排名的
确定,使得其知名度都凝集在“万马”两字上,由于原告商标与字号的同一性,
使得万马的商标知名度同时得以提高,遍及全国。
二、被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①本案中,被诉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三被告均从事电缆生产、销售行业。原告
一方面自己使用字号及商标,另一方面还通过将其拥有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等
知识产权许可下属 30 余家公司使用。因此,原告是电缆市场的相关经营者,其
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原告的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原告及原告
下属公司 30 余家,特别是原告下属公司万马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276,作为上市公司,企业字号知名度遍及全国。三被告成立之前,原告公司
的“万马”字号及相关商品在相关公众中早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②三被告使用“万马中策”字号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万马”和“中策”分
属于杭州两家知名企业的字号。被告通过在河北省(避开浙江省)成立公司,在
杭州成立分公司的方式,规避企业登记机关对于字号在同一行政区划中予以限制
的规定。被告刻意在百度搜索中,刻意使用“万马”而非“万马中策”作为关键
词,被告设立公司和分公司,并在网络上使用“万马”将搜索结果体现出被告一
和被告二商业信息的行为,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
被告对于同一专业市场原告的醒目招牌视而不见,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三被告使用“万马中策”字号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
所涉三被告及其他宣传材料中,均突出注明“万马中策”的字样,其服务对象与
原告的“万马”电缆的消费群体多有重合。且自原告成立之日起,杭州一直是原
告电缆市场的起源地、生产地、科研基地。原被告两者的服务区域也已出现重合。
被告设立公司、分公司晚于原告成立时间,被告并使用带有“万马”企业名称的
招牌使用等行为,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加之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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