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47
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与“万马”相近似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
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容易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
④对于被告以案外第三人的准带有“万马”两字企业名称已经或者登记机
关核准为由做其不侵权的答辩理由,原告认为对于企业名称审核属于工商行政机
关依据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企业名称的核准并不必然能以此作为被诉
侵权者对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认定为企业名称侵
权而判令停止使用侵权方的企业名称的案例比比皆是(见(2014)亭知民初字第
0056 号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 174 号判决书、(2014)苏知民
终字第 00275 号判决书、(2014)和知民初字第 0416 号判决书)在上述案例的
判决书中,法院并未因为被告的企业名称经过工商局核准便认可其使用企业名称
的合法性,而是结合被告的具体行为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
应当结合原告的权属和被告的行为,查清被告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
争行为。而不应将案外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带入本案,第三人的企业名称与本案无
关。对于案外第三人的行为,原告将具体评估其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若案外第
三人的行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则原告将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民事权利,另行提起诉讼寻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
综合以上分析,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①《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
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
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
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300 万
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由于原告和被告都无法确定原告具体的损失价值数值以及被告获利的价值数
值。因此原告请求的是 300 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原告特别指出请合议庭特别考虑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额:
原告的字号及商标知名度、广告投入量大,原告及下属公司,特别是下属的
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