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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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上市公司通过多年、大量使用字号及商标,已经成为全国电缆行业的翘楚,全国
排名居前三位。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在高速公路等广告位上进行宣传。原告商标
及字号美誉度高,获得多种重量级的奖项如浙江省著名商号、杭州名牌、浙江名
牌等。
被告主观故意明显,数额巨大,性质非常恶劣。浙江是原告的电缆商品的起
源地、生产地、科研基地及公司住所地。被告不可能不知晓原告的字号及商标,
反而刻意通过种种手段,设立公司、分公司侵权。同时在同一市场内,被告均可
以看到原告的广告牌,却视而不见,进行侵权行为。可见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恶意程度非常高。
被告注册资金为 8000 万人民币,规模较大。被告在网站自认其销售范围遍
及全国 15 个省市或地区。占地 200 亩、建筑面积 3.2 万平方米、高中级技术人
员 30 余人,固定资产达亿元,拥有生产线二十余条,检查设备 30 余台,开发了
一系列电力电缆产品。
本案所涉电缆产品系工业品,用于风能工程、地铁工程等,销售标的一般上
千万,同一工程用到的电缆型号往往涉及几十种,甚至上百种。本案原告提供的
合同证明了电缆所用途径,型号、合同标的一般是 5000 万人民币。
原告在电缆行业的产品技术含量高,研发投入大。
被告的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及字号,侵权对象较之一般侵权行
为多。
②关于在钱江晚报上刊登申明消除影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市场上的
混淆,为了消除混淆的影响,提出了在钱江晚报刊登申明的诉讼请求。特别提请
法庭注意到:原告提出的是消除影响,而非赔礼道歉(代理人提供的判决书亦有
支持通过刊登申明以消除影响的实践的)。
③由于被告三缺席,无法确认三被告侵权行为的分工,我们要求三被告共同
承担侵权责任。
④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的细化: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
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具体
细化如下: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万马”字号的企业名称,特别是
在企业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去除企业名称中的“万马”字样(相关判决书亦
有此项判决内容的先例);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产品包装或产品上包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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