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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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②因契约而生的债务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予以承认的,亦视为给付。瑞士《债务
法》规定:不当由他人财产受有利益者,应返还利益。有效原因不存在、未实现
或其后消灭的,其受有对价者亦负返还义务。日本《民法典》规定:无法律上的
原因,由他人财产或劳务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者,于利益现存的限度内,负返
还义务。中国《民法典》第 122 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不当得利制度长达两千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衡平思想始终居于重要地位。
“不当得利的基础在乎公平,而与社会良心的正义相合致”;“财产价值的移动,
在形式上一般的确定为正当,但在实质上相对的如认为不正当时,则本于公平理
念,以调整此项矛盾者,乃不当得利的本旨”。基于衡平思想,不当得利制度的
机能有二:一是在于认定财产变动中,受益者得保有其所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
的原因与正当性,即所谓调整秩序;二是在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时,去除受益人之
不当得利,但不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
各国对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均以“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律上之原因”或
“没有法律根据”为前提。由此产生的问题在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
统一的判断标准?统一说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有其统一概念,该说又分为公
平说与正法说、债权说与相对关系说、权利说;非统一说认为,各种法律原因并
不相同,无法律上的原因难以作统一解释,应对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分别判断,该
说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或基于受损者意思的
不当得利与非基于受损者意思的不当得利。统一说的理由不外乎两点:第一,各
国民法典无一例外地对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加以规定,因而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作
统一说明;第二,非统一说依不同情形将不当得利分门别类,十分琐碎。这里认
为,上述理由欠缺说服力,就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认定而言,宜采非统一说:
首先,各国民法典固然均规定了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但并不妨碍对不当得
利的类型化。例如,德国《民法典》通过第 812 条这一个条文概括不当得利的构
成,且明确了法律效果,但依然在奥地利学者威尔伯格的倡导下,发展出了非统
一说。而且,“无法律上的原因”的措辞并不妨碍将“受领无法律原因的给付”
与“通过其他方式而发生的无正当性的财产转移”这两种有实质性差异的构成要
件涵盖其中。此外,德国《民法典》第 816 条第 1 款与第 2 款还规定了明确独立
的、无法纳入第 812 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其次,统一说所提出的各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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