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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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万马”字号企业名称的侵权产品;被告一和被告二停止在网上以含有“万马电
缆”为搜索词的侵权行为。
综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因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
侵犯,导致原告遭到财产损失,商标及字号的美誉度受到损害,市场占有率下降,
且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性质恶劣。被告理应停止侵权行为、对原告赔偿损失、刊
登申明以消除影响。请合议庭合议后,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谢谢。
万马联合控股集团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罗嫣律师
2015 年 10 月 13 日
第三节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系指他人无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致他人损害的法律事实,
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上,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过分强调
侵权法理论对于商标权救济的重要性,忽视了不当得利制度适用的可能性。事实
上,他人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获取利益的,同样属于“无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本节首先探
讨不当得利的概念与类型,其次分析“损害赔偿额推定”与不当得利的关系,最
后分析商标侵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不当得利的发展与构造
不当得利概念可追溯至《十二铜表法》,该法第 7 表第 10 条规定:倘若果
实落在邻居的土地上,果树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在此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发展
出了“请求返还诉”,这是一种个别诉权、对人诉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其
特点在于诉讼中的原告不必陈述应当给付的原因。
随着罗马法学家彭波尼提出“损人利己,违反衡平”原则,衡平思想深入
人心,并在不当得利制度中经过长足发展,使不当得利从个别诉权转变为一般概
括条款,由各国立法承认。德国《民法典》规定:①无法律上的原因受领他人给
付,或依其他方法牺牲他人利益而取得利益者,应负返还义务。法律上的原因嗣
后归于消灭,或依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所预期的结果未发生的,亦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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