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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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或失诸空洞,或偏于一隅,欠缺周密性,难以用于法律适用。不当得利只有经过
               充分的类型化,体察各种类型之间的差异,才能在具体案件中判断何种情形下受
               益人的得利是不当的。最后,统一说的观点存在“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可能,容

               易造成司法裁判漫无目标、恣意丛生和摇摆不定的危险,引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而通过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化分析,对各种情形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正当性加以判
               断,才能使法官易于把握、研究和教习,确保一般条款的正确适用,维护法律的
               安定性。因此,非统一说的观点应予支持。

                   非统一说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
               得利的发生以受损人的给付为前提,旨在矫正当事人之间欠缺给付目的的财产交
               易。给付目的欠缺可分为自始欠缺目的、目的消灭与目的不达三种类型。非给付
               型不当得利的发生则基于受益人通过给付之外的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包括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与求偿型不当得利。权益侵害型不当
               得利的发现,改变了各国立法皆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重点的现象,扩大了不当得
               利请求权的规范功能与适用范围,强化了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对不当得利制度
               之发展意义重大。中国《民法典》第 122 条与第 985 条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并未

               排除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纳入其中的可能,具有解释的空间。允许侵权人保有
               因侵权行为而生的利益,无疑将激励侵权行为的发生,损害和谐的社会秩序。因
               此,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而受有利益的,受害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为
               人负返还利益的义务。这也是不当得利调整秩序机能所欲达到的目的。


                   二、商标侵权不当得利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存在违法性说与权益归属说的分歧。违法性
               说认为,侵害他人权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乃在于侵害行为的不法性,而不当

               得利请求权发生的依据也在于获利行为的不法性;权益归属说认为,权益之利益
               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具有排他性,如物权之于所有权人、人格权之于自然人,权
               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中的取得利益者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乃在于其违反法秩序所
               定权益归属。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

               其理论基础不应从不当得利发生过程出发,而应从保有利益的正当性考量,否则,
               可能在规范目的上混淆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因此,权益归属说值得赞同。商标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利益当然归属于知识产权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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