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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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他人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的,也可成立不当得利,属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由
             此引发出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即《商标法》第 63 条中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以下简称获利返还规则)
             与不当得利是何种关系。因为无论是“所获利益”还是“许可费”的说法,都可
             以被认为是侵权人的获利,似乎都能纳入不当得利之“利”。对此,学界目前存
             在以下观点:

                  第一,损害赔偿推定说,获利返还属于损害赔偿额的推定。这种观点被各国
             立法所采纳。德国《专利法》第 139 条第 2 款规定损害赔偿额可以按照“侵权人
             所获利益”确定。日本《商标法》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人
             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的人请求赔偿自己因侵害行为所受

             损失时,若侵害人因侵害行为获得利益的,推定其利益为损害数额。中国《商标
             法》第 63 条亦将侵害人所获利益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替代方式。
                  第二,不当得利说,获利返还属于不当得利之“利”。该观点认为,将侵害
             商标权所获利益作为损害赔偿额,“事实上可能违反以损害事实为基础的损害赔

             偿原则”,将其纳入不当得利制度更为简捷与妥当。
                  第三,不真正无因管理说,获利返还属于不真正无因管理。侵权人获利可准
             用不真正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获利益,因而可能出现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不真正无因管理三种请求权的竞合。大陆法系通过不真正无因管理理

             论,使侵权人成为为权利人利益“管理”权利的合法民事主体,从而参照无因管
             理制度由侵权人将违法所得作为无因管理过程中合法行为所产生的价值增值予以
             返还。
                  第四,独立请求权说,获利返还属于独立请求权,当行为人侵害他人权益而

             获利时,只要该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权利人就有权要求其返还所获利益。获
             利返还以损害填补为基本任务,但同时兼顾了预防功能,兼具损害赔偿制度与不
             当得利制度的特性,实际上介于侵权法与不当得利之间的过渡地带,是一项新型
             请求权,且此种请求权不应局限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而应推广到所有侵权领域。

             还有学者承认获利返还属于独立请求权,但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
             的情形,其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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