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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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三、商标侵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商标侵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侵害他人商标权;第二,因侵害
               他人商标权而受有利益;第三,无法律上的原因。以下分述之。

                   (一)侵害他人商标权
                   商标侵权不当得利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因此成
               立此种不当得利的第一构成要件即为存在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事实。本书第二章已

               经详细讨论了各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此处不再赘述。唯有疑问的是,商标侵权
               不当得利是否要求商标权人受有损害?对此,有学者认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基
               础在于公平观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若一方获得利益,他方没有因此
               受到损失,就没有必要平衡利益关系也就不能成立不当得利”。但是,不当得利
               制度在于去除受益人之不当利益,而非填补受害人损害,损害这一构成要件不应

               被过度放大。也正因如此,就不当得利的成立而言,受益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其行为是否具有可资非难的违法性,在所不问。例如,甲擅自在乙的屋顶放置广
               告牌时,因使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而获益即构成不当得利,至于乙是否有使用屋

               顶的打算,是否受有不能使用而丧失收益的损害,在所不问。对于商标而言,假
               设乙的经营范围为上海市,甲擅自在湖南使用乙的标记而受有利益,同样成立权
               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乙是否有拓展经营范围的计划,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将市场扩
               展至湖南省,在所不问。当然,行为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被认为是剥夺了商
               标权人扩展市场的可能,进而认定造成了损害,但就构成要件而言,无须突出损

               害这一要件。
                   (二)因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受有利益
                   不当得利的制度目的在于去除行为的不当利益,倘若行为人为获取任何利益,

               自无适用不当得利的余地。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受有的利益,是指行为人的商标使
               用行为使自己的财产总额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
               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消灭,以扩张自己的财产范围;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
               应减少而为减少所生的利益。例如,商标侵权人通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
               人标记,使自己生产的商品销量提升、价格提升、经营范围扩大而获得的利益属

               于财产的积极增加,此时,商标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返还其使用商标获得的相关
               利润。侵害商标权中的财产消极增加表现为侵权人使用他人标记本应支付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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