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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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而由于擅自使用行为减少的许可费支出,此时,商标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返还尚
             未支出的许可使用费。
                  商标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使用他人相同的标记,还包括使用与他

             人标记近似的标记。而商标使用权与禁用权的区分,使商标权人只能就自己的标
             记许可他人使用,无法对近似标记进行许可。那么,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利要求使
             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人返还其消极财产增加许可使用费呢?考虑到行为人使用近似
             商标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本质上进入了商

             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应征得商标权人的同意并支付许可费。因此,对于行为人侵
             害商标禁用权的行为,商标权人也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
                  商标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标与形式意义上的商标。对于后者而言,其未经过
             实际使用,消费者也未在商品与该标记之间建立联系,因此这种商标仅有商标之

             名,而无商标之实。那么,行为人擅自使用该商标获得的利润是否应当返还给权
             利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
             意见》(法发〔2009〕23 号)第 7 条规定: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
             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

             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
             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
             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
             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这

             里认为,行为人使用他人形式意义上的商标所获利润是自己正当的劳动所得,其
             亦并未给商标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如果允许形式意义上的商标持有人要求行为
             人返还其所获收益,反而会鼓励人们囤积商标、注而不用,与中国 2019 年《商
             标法》强化商标使用的修法目的不符。因此,行为人使用形式意义上的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无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当然,如果该标记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自然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无法律上的原因
                  在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中,凡因侵害行为取得本应归属于他人权益内容而受

             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从法秩序权益归属之价值上判断,缺乏保有利益的正当性,
             即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商标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行为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侵
             入了商标权人的权益范围内,所获利益应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在证明责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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