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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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序的稳定。不过,并非所有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
             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这些例外,主要是基于诸如生命
             利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交易安全的政策判断。此外,有学者指出,一些债

             权请求权由于与一定的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始终共存,因此当事实关系与法律关
             系依然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如已开始则中止,例如基于合伙、联营、
             合资关系的请求权,在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与监护机关的债权请求权,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等。但是,不当得利不具备上述例外的理由,

             因此学界普遍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有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分:主观标准是指自权利
             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客观标准是指自救济权发生或可得
             行使之日起算。主观标准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

             在事实上是否可能,因而有利于保护权利,但义务人的法律地位依权利人之主观
             认识而定,存在削弱诉讼时效制度目的的可能;客观标准有利于发挥时效制度维
             护社会秩序的功效,但在权利人主观尚未认识到权利遭受侵害,或在事实上无法
             行使权利时,就开始时效的进行,在伦理性上难免留有缺憾。中国《民法典》第

             188 条第 2 款在 3 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上采用主观标准,而在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
             效上采用客观标准,以期兼顾主观标准的伦理性与客观标准的安全性。不过,由
             于法条的表述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
             务人之日起计算”,而商标侵权不当得利的成立不以实际损害为必要,因此应当

             对起算点略作调整:商标侵权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
             得利存在以及受益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但是,自不当得利发生
             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受益人可以提出不返还不当得利
             的抗辩。



                  案例: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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