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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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擅用他人企业名称或简称
                   争议焦点:①杭州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翔公司)是否侵犯了

               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隐居公司)的注册商标权。②如果构成商标侵
               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世翔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③如果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
               正当竞争,世翔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隐居公司诉称:被告世翔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使用原告“隐居”商标及

               企业名称,违反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商标侵权
               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世翔公司辩称:被告已在 35 类和 42 类上申请注册“隐居”商标,且被

               告提供的网站信息服务,被告与原告对于“隐居”商标的使用范围完全不同。原
               告的“隐居”商标缺乏显著性。原告的商标与商号没有知名度,不能得到超越法
               律的保护。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依法担任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
               世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的原告浙江隐居
               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审代理律师。根据调查所知,本案所涉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标

               专用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若构成侵权则被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等焦点问题,下面发表详细的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

                   (一)原告享有真实有效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

                   原告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隐居公司)的前身杭州悦因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在第43类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咖啡馆、供膳寄宿处、餐馆、旅馆预订、鸡尾酒会服务、假日野营
               住宿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隐居”商标。2013 年 2 月 21

               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 10324059,该注册商标现行有效。隐居公司在
               2012 年 3 月 6 日向国家商标局在第 39 类的观光旅游、旅行预订、运输、船只运输、
               汽车运输、礼品包装、空中运输、汽车出租、信件投递、安排游览等服务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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