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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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
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该注册商标。”
语词并非透明凝固的晶体,而是生生不息的思想之外表,随着语境的变化和
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换颜色与内容。同样,商标显著性之有无,并非一成不变,
它将随着时间而冲淡或消逝,亦可因时间而取得或增长。所有这些变化最终都“取
决于消费大众对商标之信赖与爱好之心理状态”。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的价值呈
正相关,显著性越强,商标的价值越大。因此,商标价值的大小固然与商标权人
苦心经营有关,但本质上取决于消费者的心理认知。
附带一提的是,显著性的传统理论即商标五分法根据显著性的强弱,将标记
分为“臆造标记”“随意标记”“暗示标记”“描述性标记”“通用名称”,前
三种标记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以直接获得商标注册,描述性标记只能经过实
际使用“获得显著性”之后始得注册,而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然而,根据前
述观点,显著性取决于消费者对商标的主观认识,在标记尚未投入实际使用之前,
消费者无从将商标纳入长时记忆之中,商标的区别来源功能无从发挥,显著性当
然不存在。本书认为,固有显著性本身并非显著性,只是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
性的有利条件,获得显著性才是真正的显著性。至于为什么固有显著性可以直接
注册为商标,而描述性标记不可,涉及商标权的取得制度。
第三节 商标权与物权
一、商标权的定义
(一)物权的定义:三种学说之分析
近代以来,各国学者对物权下过多种定义。将这些定义加以归类,可以发现,
对物权含义的认识主要分为三类,即“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和“折中说”。
对物关系说从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出发,认为债权是人对人的关系,而物权是
人对物的关系,因此,物权就是人们对物直接支配、享有利益的财产权。
对人关系说认为,无论债权还是物权,均为人与人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差异,
仅在于债权只能对抗特定人,而物权能够对抗一般人。权利,系存在于人与人之
间,而非存在于人与物之间。该说将物权定义为,具有禁止任何人侵害的消极作
用的财产权或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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