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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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就会通过无数条认知链,激活其他节点。这些节点可能不仅包含商品信息,也包
             含着对商誉的认可,对品位、个性的追求,以及对彰显身份与地位的渴望。
                  商标显著性无论是产生,还是强化,都要经过“复述”阶段。商标在消费者

             心中重复展现的次数越多,消费者对于商标的长时记忆就越牢固。“复述”固然
             可以由经营者加大广告宣传、提高商品质量而完成,不过,由消费者或消费者之
             间自行完成也未尝不可。例如,即使某个消费者一开始并不知道“劳力士”是何
             种商品上的商标,也从未在电视、网络上看到关于“劳力士”的广告,但在与周

             围人的交流中,逐渐知道了“劳力士”是手表中的名牌。此时,“劳力士”商标
             在该消费者心中就已经产生了显著性,甚至是很高的显著性,因为他从周围人的
             口吻、神情逐渐了解到,“劳力士”不仅是手表上的标记,也是身份、地位的象征。
                  长时记忆不代表我们能够随时提取这些记忆。有些信息可以随时提取,有些

             信息冥思苦想才能记起,还有一些信息则完全被遗忘。倘若消费者看到某个标记,
             经过一番思量才想起与之有关的商品信息,那么此种商标的显著性就很弱了。而
             由于消费者对于这些显著性较弱的商标不会主动交流,经营者想要提高商标的显
             著性只能加大广告宣传、提高商品质量。即使某个标记已经在消费者的长时记忆

             中留下印象,但倘若经营者长期不使用该商标,消费者也会将其遗忘,标记无法
             发挥区别来源的功能,商标的显著性就消失了。这也是为什么《商标法》规定了
             “撤三制度”,即“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干扰也会导致长时记忆的遗忘。如果第三人使用

             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就会使消费者的记忆产生混淆,使商标权人标记
             的区别来源功能无从发挥,第三人的行为就落入了侵权的领域。
                  还应注意到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商标的通用名称化。这种情况下,消费者
             并非将商标遗忘,而是在标记与商品之间建立起了唯一的联系,标记因演变为商

             品的通用名称而无法发挥区别来源的功能,也就丧失了作为商标的资格。商标通
             用名称化的原因有商标权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例如,某企业一直以标记指代其
             生产的商品,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越是加大广告宣传的力度,商标通用名称化
             的进程反而更快;也有消费者的不当指代,例如,消费者始终以某一标记的发音

             称呼该商品,就可能使标记最终变为商品的代名词;还可能有竞争者的恶意竞争,
             例如,为搭乘驰名商标权人的便车,在广告宣传中以该驰名商标指称自己的商品。
             《商标法》第 49 条第 2 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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