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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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折中说认为,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支配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肯认,但仅此
             不足以确保权利的安全,还须使社会上的一般人或不特定人对权利人支配之物负
             担一种不作为的消极义务。因此,物权是人对物可直接支配,并对抗一般人的财

             产权。
                  中国学界通常采用折中说对物权进行定义。梁慧星教授认为,物权是“物权
             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王泽鉴教授认为,“物权的
             内容有二:一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二为排他的保护绝对性。此二

             者系来自物的归属,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
             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此为物权的本质所在”。其中,
             “直接支配”表明物权是一种对物的关系,包括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排他的保护绝对性”则表明物权也是一

             种对人的关系,旨在防止一般人对物权人权利的不当侵扰。
                 (二)商标权的定义:基于折中说的定位
                  知识产权法学界关于商标权的定义大致也可以分为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
             和折中说三类。例如,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某

             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
             的权利。商标权是指依法对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这是从权利人对商标支配的角
             度对商标权下的定义。使用权属于积极权利,是指商标权人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
             标并由此获益的权利。而禁用权则属于消极权利,是指禁止他人对核准注册的商

             标实施侵权的权利。其中,商标使用权对物关系说,商标禁用权对人关系说。商
             标专用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使用其注册商标,而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权
             利。商标权是一种产权,商标权人可以在指定商品上独占地使用该商标,排除别
             人在该指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是从折中说的视角给出的商标权定义。这里认

             为,对商标权的定义,应当遵循物权定义中的折中说,即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所
             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商标,并排他性地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特性


                  商标权的特性,是指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商标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对
             于商标权的特性,学界少有论述,而对物权的特性,学界则少有分歧。本节拟从
             物权与商标权比较的角度,考察商标权与物权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商标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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