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45

第二章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是商标权人直接支配特定商标的权利,这一论断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说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特定商标,即直接支配性;另一方面是说权利人

               的商标权所指向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即特定性。
                   1. 直接支配性
                   所谓“直接”,是指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支配,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或意思
               就能实现。此点与物权相同,与债权相异。物权人欲实现自己的物权,以持有的

               形式直接支配所有之物即可,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但是对于债权而言,债权人
               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也不能直接取走债务人的财产,其债权的实现只能通
               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还需借助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
               的债权。商标权人可以在商品上使用商标,也可以通过许可、转让的方式获取收

               益,便是商标权直接支配性的典型表现。
                   所谓“支配”,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实际控制所有物的权利。在这一点
               上,由于商标的无形性,商标权人对商标的支配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在形
               态上存在差异。首先,所有权人能够对物进行实际占有,而商标权人无法对商标

               进行有形控制的占有,只能进行观念上的占有;其次,所有权人对物的使用会发
               生损耗,而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不发生有形损耗,且根据上文商标显著性的心
               理学分析,权利人越是使用商标,商标显著性可能就越强;最后,所有权人能够
               损毁、抛弃有体物,进而终结物的命运,而商标权人无法对商标进行实物形态的

               事实处分,对商标的法律处分也是在观念上进行的。
                   2. 特定性
                   特定性在物权中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的物限于特定物。尚未产生的物和尚
               未特定化的种类物只能成为合同的标的物,但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物。正如拉伦

               茨所言,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即权利人对之有权的客体,必须是十分确定的。
               商标权也是如此,其权利范围必须经过确定,才能保障公平竞争。《商标法》第
               56 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权人直接支配的商标,通过确定的标记与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两个方面加以

               特定。这也是商标使用权的含义。
                   (二)商标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商标而享有利益的权利
                   权利对于享有权利的人来说本身就是好处和利益。商标权人既然可依自己的



                                                                                       37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