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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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意思直接支配商标,当然可以享有商标之上的利益。具体而言,商标注册人所享
             有的利益是商标的全部利益,其可以对商标为使用、许可、转让、质押等行为,
             并享受通过这些行为带来的利益,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商标独占许可人享

             有的是商标的使用价值,商标权质押中的质押权人享有的是商标的交换价值。这
             一点与物权亦无不同。
                 (三)商标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商标而享有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这就是物权的绝

             对性或对世性。绝对性是物权的一项重要特性,也是与作为相对权的债权予以区
             分的重要特征。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因此在债权关系中,权利
             人与义务人均为特定的人,具有相对性;而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具体明确的,
             而义务人不特定,具有绝对性。债权是人与人的关系,而物权是人与世界的关系,

             对任何人皆有其效力。
                  商标权人实现商标权,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
             商标权的义务,因此商标权属于绝对权,应当是不言自明的结论。但目前学界出
             现了“商标权属于相对权”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

             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 号)第 9 条规定:
             既要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他人在先商标行为,加强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
             标的保护,又要准确把握商标权的相对权属性,不能轻率地给予非驰名注册商标
             跨类保护……商标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于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排斥权,

             即其权利辐射的范围是有限的,只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
             者近似商标,而不具有广泛的排他性或者对世性。
                  民法理论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人”的范围,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得以对抗一切之人。换言之,人人负有尊重此项权利之义务,对于权利

             人所能支配之法益,不容丝毫有所侵害,此绝对权所以对于任何人可以行使也,
             而相对权的效力只是基于个别特定之人,故仅得对于此等人而行事。绝对权的效
             力及于所有人,或者说,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因其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即所谓世上一切人,故又名对世权,而相对权“效力仅及于特定人,以特定人为

             义务人”,亦称对人权。
                  商标权是相对权的观点,并未遵循权利人可以对抗“人”的范围的权利区分
             标准,而是从商标权可以对抗的“行为”范围作出划分,即权利人仅可以对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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