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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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门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人可以取得商标权。中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上采用
             注册取得原则,并辅以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 31 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注册取得原则由于建立了商标公示制度,使围绕着商标的使用所形成的法益,
             具有足以由外部可辨认的表征,并使法律关系透明化,因而可以较好地克服使用

             取得原则的弊端。在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或设定质押时,商标注册的公示效力
             也有利于交易的进行,能够更好地实现商标的交换价值。但注册取得原则也有其
             难以克服的弊端:
                  第一,注册取得原则不符合商标的本质。商标是标示、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

             只有经过实际使用的商标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脱离了商品的“商标”
             和未经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可能产生商誉,此类商标仅有“商标”之名,绝无
             商标之实。那种只是作为商标注册,事实上未使用过的,不应算作是商标,更谈
             不上商标权。注册人享有的应当是将申请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拿到市场上,并排

             除了其他人再做同样的联系的可能之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实体意义的商标权。实
             体商标权是由实际使用产生,而非注册产生。注册只是一种行政手续,而非市场
             行为。因此,纯粹的注册制度可能割裂商标与其价值来源之间的联系。
                  第二,注册取得原则造成“商标抢注”频发、“商标掮客”丛生、注而不用

             的“垃圾”商标涌现的现象。注册取得原则不要求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也
             不要求其具备使用商标的意图,一些人注册商标并不为了在经营中使用,以使消
             费者通过商标知道商品来源于自己,而是为了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
             标,再以高价转让给真正的商标使用者。由于商标注册后即产生商标权,注册人

             即使未经使用也可通过交易获利,一些人注册商标的初始目的就在于囤积商标、
             待价而沽,造成了大量行政资源的浪费。
                 (三)使用取得原则与注册取得原则的融合
                  使用取得原则与注册取得原则均有难以避免的缺陷。为最大限度发挥二者的

             优点,克服二者的缺陷,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将两种模式加以融合,兼顾使用与注
             册在商标确权中的作用。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采纳使用取得原则的国家,强化注册的效力。1905 年,美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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