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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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定公告的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此处的在先权利也包
             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因此,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异议、无效宣告等一系
             列程序中,许多规定都体现出对商标使用的考量,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也

             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第二,强化商标注册后的使用义务。例如,《商标法》第
             49 条第 2 款第 1 句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
             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根据第 64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
             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商标权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没有
             实际使用该商标,轻则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重则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2019
             年《商标法》第 4 条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的规定,其目的就是遏制商标囤积与商标抢注频发的现象,强化商标注册后的使
             用要求。

                 四、商标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合法行为产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为确保物权人直接
             支配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物权法赋予权利人排他效力、优
             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等物权效力。商标权作为与物权相类似的支配权、
             绝对权,其效力是否与物权效力相同。商标权客体的无形性与物权客体的有形性

             之间的差异,是否导致商标权效力存在特殊性。本节基于商标权与物权之比较,
             就上述问题给出答案。
                 (一)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

             互不兼容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基于物权的特定性而生,为使交易秩序得以明
             确与安定,不允许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有数个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唯性质相容的物
             权,则可同时存在。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同一标的
             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只能是“一物一权”。共有作为所有权的特殊形

             态,亦非于一物上成立多个所有权,而仅是一个所有权于量上的分割。第二,同
             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
             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则可与其他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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