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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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



               数个内容不同或者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的用益物权,可以并存于一物之上。商标
               权同样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商标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
               不兼容的商标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与商标权的排他效力相同之处在于,排他效力

               都源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不同之处在于,有体物的特定性是其天然属性决定的,
               即一个有体物在事实上只能为一人实际控制;而商标的特定性源于法律规定,在
               法律尚未规定商标权时,不同人可以在相同商品上同时使用相同商标,但考虑到
               这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无法发挥商标区分来源的功能,提高消费者的信息搜索

               成本,因而法律赋予商标特定性,进而产生了商标权的排他效力。中国《商标法》
               第 31 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第 57 条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
               或近似商标属于侵权,都是商标权排他效力的具体表现。同物权的排他效力不排
               除标的物共有一样,商标权的排他效力也不否认商标的共有,只是在商标共有的

               情况下,只存在一个商标权,而不是在同一商标上设立多个商标权。
                   (二)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有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或两个以上可相
               容的物权或债权存在,其中一物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其余物权或债权。物权的优先

               效力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物权相互间产生的优先效力,即物权的对内效力,
               此时主要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享有权利,先
               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物权的对内效力也存在例外,主要是定限物权优
               先于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定限物权虽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仍有优先于所有

               权的效力,否则,定限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这也与定限物权的含
               义即“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所有权的权利”相符。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即物权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与担保物权
               的优先性。物权的对外效力亦有例外,主要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

                   商标权作为绝对权,也具有优先效力。不过,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同一商标之上只存在一个商标权,不存在“定限商标权”的说法。商标权人即使
               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人也仅有权在某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是商标权
               人的债权人,而不能称其为“商标权人”。基于商标权产生的权利质押,本身也

               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的对内效力即可处理,亦未见讨论商标权对内效力
               的必要性。因此,商标权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的对外效力,即商标权优
               先于请求转让商标权、许可使用商标权等具有债权性质的权利。例如,商标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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