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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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甲先后与乙、丙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与丙办理了商标转让注册手续,此时,尽
             管甲、乙的转让协议成立在先,但丙先于乙取得商标权。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商
             标法》第 43 条第 3 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

             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但备案不足以使被许可人对抗商标受让人。另外,在商标法上也没有
             类似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三)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
             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物权既然具有绝对性而可以对抗任
             何人,故为确保物权人对该物的支配力,即应使物权人于标的物落于他人之手时,
             可追踪而行使权利。例如,所有权人在他人无权占有其所有物时,得行使返还原

             物请求权,即体现了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否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
             学界存在分歧。否定说认为,追及效力实际上已为优先效力所包含,故不宜作为
             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对待。肯定说认为,尽管否定说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但考虑到周全保护物权及更加有助于彻底认识物权本质的需要,将追及效力解释

             为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确属得当。这里认为,追及效力与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
             权虽有交集,但仍有以下区别。就追及效力与优先效力而言,追及效力是权利人
             追随标的物以主张物权,由内在关系而生;优先效力则旨在排除外来侵害以维持
             物权,由外在关系而生。就追及效力与物权请求权而言,追及效力由内在关系而

             生,其效力较物权请求权为强;物权请求权则为恢复物权之原状以维持物权,由
             外在关系而生,其效力则较追及效力为弱。因此,将追及效力确认为物权的一项
             独立效力,确有必要。
                  那么,商标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或者说,是否有必要将追及效力作为商标

             权的一项独立效力。对此,有学者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法设有质权之规定,质权
             若无法追及知识产权受让人,将无法实现质权设定之担保目的,因此,知识产权
             具有追及效力。不过,此种观点与其说是知识产权具有追及效力,毋宁说是以知
             识产权设定质权具有追及知识产权的效力,而知识产权与权利质权显然不能等量

             齐观。还有学者认为,商标权不存在被他人占有的问题,因此本身不具有追及效
             力,不存在类似于物权追及效力产生的返还原物问题。此种观点亦有待商榷。商
             标权人固然不能基于商标权请求他人返还无形的商标,但可以禁止他人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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