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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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的措施。”可见,中国《商标法》是从诉讼保全的角度规定了商标权人和利害关
             系人的商标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五)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特殊性

                  商标权与物权同为绝对权,但二者也存在区别。有体物具有物质实体,可以
             被权利主体实际占有而排除他人干涉,因此,物权的权利范围依有体物本身的存
             在即可确定。商标权的权利客体是商标,权利范围无法为人直观感知,其保护范
             围无法依其本身确定。商标权还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商标权人想要维持商标权,

             需要在市场中实际使用商标,但商标的无形性导致商标极易被他人模仿、“搭便
             车”,这就要求法律对商标权保护范围予以特殊的规定。
                  商标权也有别于同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专利权属于智力
             成果权,可根据权利人的贡献即“独创性”“创造性”的程度确定其权利保护的

             范围。而商标权是一种经营性标记权,无法以权利人的贡献作为权利保护范围的
             准尺,其显著性的强度不仅取决于商标权人的努力经营,更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
             标的心理认知。“权利保护范围”是权利存在的基础,权利只能在这个根基之上
             产生效力。为明确商标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使用权与禁用

             权进行了区分。
                  1. 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又称商标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
             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 56 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

             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就是从“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准注
             册的商标”两个方面,划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范围。与此相配套,《商标法》
             规定了另行申请与重新申请制度。如果商标权人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
             上使用商标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权人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

             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未遵循上述规则的,由地
             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使用权”,并不是说经营者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此范围之外便丧失了使用商标的自由。而是说只有在核

             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维持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范围之外,
             只要经营者不将其商标标记为“注册商标”,经营者也能使用该商标,但倘若尚
             未经过注册,该商标就只能称为“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使用商标”或“未注册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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