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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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与商标专用权
商标”,获得程度较弱的保护。这也与中国商标权的注册取得制度相对应。因此,
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之上使用核准
注册之外的商标或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使用核准注册之外的商标,都不足以
维持商标权的效力,三年期满,注册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2. 禁用权
商标禁用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使用特定商标的权利。TRIPs 第 16 条
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只要此类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在对相同
商品使用相同标记的情况下,应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中国《商标法》在商标
权侵权条款中,作出了与 TRIPs 第 16 条相类似的规定。《商标法》第 57 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可见,商标禁用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范围,其不限于相同商标与相同
商品,而是将禁用的范围扩展至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具体而言,禁用权的范围
包括:①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禁止他人在相同
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③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④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此规定的原
因在于,商标是标记、商品与商誉组成的符号,其一方面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
能,另一方面也是经营者凝聚商誉的载体。如果商标禁用权的范围仅限于相同商
品与相同商标,商标权人便无法阻止第三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一方面
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使商标的区分来源功能无从发挥;另一方面也是对第三人
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纵容,有损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商标禁用权赋予其更强的排他效力。
《商标法》第 13 条第 3 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
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
驰名商标获得了“跨类保护”,其禁用权范围不仅包括类似商品,也包括不类似
商品。驰名商标因对象(商品)的泛化而变异为标记与商誉组成的二元符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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