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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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下的具体商品不再重要,驰名商标变为品质优良、彰
             显品位、凸显身份的化身。当第三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
             近似的标记时,虽然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但由于驰名商标极高的知名度与

             较强的商誉,消费者很可能认为该商标与驰名商标存在一定的联系,进而认为二
             者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并作出购买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在商品生产
             销售过程中攀附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巨大声誉,既不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也会
             侵蚀驰名商标的标记与品质优良、彰显品位、凸显身份等心理感受的联系,给驰

             名商标注册人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第三人即使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
             标的标记,也有必要予以禁止。
                  存在疑问的是,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能够获得“跨类保护”?《商标法》第
             13 条第 2 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仅
             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但这里认为,无论是已注册驰名商标还是
             未注册驰名商标,其中的商誉是借助商标的大量使用和宣传而实现的,并不因为
             商标是否注册而有所不同。从符号学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注册与否均不会改变

             其二元符号的本质。就认知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注册程序亦不会加强消费者对商
             标的认知程度,进而加强商标的显著性。因此,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
             标在实质上是相同的,理应一视同仁,《商标法》对于二者都应提供“跨类保护”。
                  商标使用权与禁用权从一正一反两个方面勾勒了商标权最基本、最核心的面

             貌。使用权对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提出要求,禁止权则划定了非商标权人的行为
             范围。商标法从“行”与“禁”两方面来界定商标权的范围,体现了商标权效力
             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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