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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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议决定外,其他的案件都应当发挥行政复议机构的作用,充分尊重办案人员的判
               断,行政复议机关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并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发布行政复议决

               定。实际上,“设置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能
               够相对独立地行使行政复议调查、询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出复议处理意见,
               也不失为一条增强复议公信力的可行之路”。这种设想也并非不可能,尤其是《修

               订草案》已经采取集中复议的管辖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即第 24 条所规定的,
               县级以上政府集中管辖大部分案件,包括所属工作部门的案件、下一级政府的案件、
               派出机关的案件、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的案件以及政府工作部门

               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案件,如此,各级政府完全可以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
               机构或机关,依法独立审理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谁审理谁负责。
                   随着行政复议功能的逐步拓展,尤其在发挥其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的趋

               势下,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必然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实际上,如果把《修订草案》
               的结构及条款表述与《行政诉讼法》作一比较就会发现,《行政复议法》的内容
               越来越向《行政诉讼法》的内容靠拢,也表明行政复议越来越多地吸收了行政诉

               讼的优点。因此,应借鉴行政诉讼在查明事实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优化行
               政复议审理程序,使之更加适合行政复议的现实需要,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
               力,从而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调解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成员利益诉求不断多元化,对政府提
               出更高的公共产品供给要求。政府在不断满足多元利益诉求的过程中,与行政相
               对人之间的争议(纠纷)增量也在所难免,且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的趋势,

               如何快速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便成为政府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及时有效化解行
               政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调解应运而生。学界对此进行了一定探讨,但对其功能
               定位、制度优化等问题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观点,实践运行也存在一些困境。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现实困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施较长时期内不适用调解,其理论逻辑主要是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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