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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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不得处分。该理论逻辑现已受到质疑,而且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合理性根源在于
社会当下对其强烈的现实需求。正是实践需求推动了我国复议调解的形成。2007
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并确立调解制度后,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
开始正式适用,并逐渐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浙江省近年来
大力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确保其定纷止争主渠道作用的发挥。2020 年,浙
江省新收行政复议案件 12338 件,相比 2019 年增长 14.6%,在受理压力急剧增
大的情况下,调解化解率却达到了 40.7%,同比增长 13.8%,稳中有升,且复议
后起诉率降至 18%,即 82% 的案件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实现案结事了。这充分彰
显了行政复议调解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但是,一方面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在不断
推进,取得了一定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实际运行中又遇到了困境,主要表现为
以下三个方面。
(一)调解范围难以满足解纷的现实吁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复议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仅规定了两种情
况: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
补偿纠纷。这两种情况显然只是当前复杂行政争议的一部分。从而出现适用复议
调解的行政争议溢出法定范围的情况。例如 2020 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中
“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检察监督案”所涉的复议调解。可
见,行政复议调解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复议调解能在多大范围内发挥化解行政
纠纷的作用。复议案件类型众多,如适用范围过窄,将导致实践中大量的复议案
件无法适用调解,从而不能发挥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此,为回应
快速、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的现实吁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等形式来扩大复议调解适用范围。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实践中适用依据不
够充分,且规定的范围各不相同,调解的合法性有所欠缺。同时,虽然调解适用
范围有所扩大,但不够全面、科学和规范。概言之,现行复议调解过窄的适用范
围,使得复议调解实践陷入合法性和实效性的双重困境,难以适应化解行政争议
的时代需要。
(二)程序运行难以做到规范统一
程序规则在行政救济制度中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行政救济程序是行政救
济制度的核心所在。行政复议调解属于行政救济范畴,其程序规则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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