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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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然而在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的行政复议调解程序性规定过于简单,有些内容几乎
               还是空白。具体表现为,对调解启动、当事人协商、调解期限和次数、调解终结、
               调解监督等程序欠缺全面系统的规定。地方各自出台的程序规定对上述内容虽然

               有一定体现,但仍不够科学和规范,如针对当事人协商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调
               解程序终结、调解监督等问题没有给出具体、合理的规定。程序规则的制度缺漏,
               导致行政复议调解实践中的程序运行难以做到规范统一。受“重实体,轻程序”
               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一些调解机构工作人员片面追求化解行政争议的结果,忽

               视复议调解的程序价值和程序义务,从而导致实践中复议调解过程约束不严,调
               解过程呈现随意性。调解过程的随意性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使调解结果难以令
               人信服。

                   (三)调解结果难以确保公正与实效
                   首先,行政复议调解要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
               维护公共利益,需要保障调解结果的公正。这除了要求调解程序的规范与统一外,
               还特别依赖调解机构的中立和专业。具言之,要求调解机构平等对待当事人,不
               得偏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考量当事人意见,并利用行政法专业知识和谈判

               能力,判定行政纠纷性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识别当事人诉求,依法认定事实
               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从而促成当事人形成合法、合理的合意,并据此制作
               复议调解书,达到调解结果的公正。然而,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行政复议调解结果

               有失公正的现象。一方面,在行政复议调解实践中,由于复议调解机构与被申请
               人往往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受利害关系影响,二者有时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忽
               略申请人的意愿和诉求,促使申请人接受预设的调解结果,这就难以保证调解结
               果的公正,也难以获得申请人的认可。另一方面,实践中,一些复议机构的工作
               人员没有行政法专业背景,化解纠纷的专业能力不足,难以正确认识复议调解的

               内涵和基本要求,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理解出现偏差。这类工作人员有时为了
               压住矛盾、平息事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损公利私,安抚相对人,满足其
               不合理的个人诉求;有时则为片面追求行政效率和维护行政权威,损害申请人合

               法权益,强迫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摆平矛盾。设置独立的、专业的复议调解机
               构,可以促进调解结果的公正,但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复议调解机构的
               中立性和专业性。面对此种情况,一些地方推行行政复议组织的改革,设立行政
               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调解委员会(或行政复议调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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