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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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解委员会)等,虽然各地具体措施不同,但这些改革都具有一些共同之处,那就
是这些组织仍不是完全的独立机构;另外,这些机构虽然吸纳专家参与,但精通
行政法专业知识的专家仍偏少,甚至没有。
其次,调解的最终目标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一般而言,复议调解取得实效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签署达成合意的调解
书内容合法公正,双方认可调解书效力,都没有反悔,调解书的内容得以执行,
案结事了。二是当事人签署达成合意的调解书,经过权威机关确认后,具有解决
纠纷的终局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其中的义务,有强制执行权的复议机关
或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样该行政争议不能再进入复议程序,也不能再提起行政
诉讼,从而实现案结事了。然而,这两种情况都尚无充分的制度保障,从而导致
行政复议调解难以公正有效地化解行政纠纷。首先,第一种情形的调解书内容合
法公正,需要调解机构的专业和中立、调解程序的规范统一等一系列制度保障,
但如上所述,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尚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其次,第二种情形则需要
明确合法公正的调解书之终局效力,即使相对人反悔,也可强制执行,这需要司
法机关依法认定。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虽然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
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没有明确,而且
对于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双方或一方反悔时应如何处理,也没有作出规定。新
近公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
当事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该规定内容仍不够具
体全面,“具有法律效力”如何理解,是否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的终局效力,什么
情况下才具有终局效力,怎样认定终局效力等问题还是没有完全解决。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功能定位
目前,不少学者针对行政复议调解存在的现实困境,探讨当前复议调解制度
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但却较少从功能定位视角提出制度优化的
方案。而一项制度的主导功能决定着其整体建构和细节设计。可见,首先应当明
确行政复议调解的功能定位,依此指导复议调解制度的优化构造,以摆脱复议调
解的现实困境。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多重功能
学界对行政复议调解的功能少有直接阐述,但可从学者有关行政复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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