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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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影响政府治理效率。因此,国家倡导诉源治理,此时,具有专业性、便捷性和效
               率性的复议调解有了更多用武之地。
                   具备复议调解的现实条件。随着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沟通意愿和谈判能

               力不断增强,以及行政调解逐步走向成熟,各地普遍建立了各种行政调解机构,
               配备了专职调解人员(当然专业性还有待加强),调解机构逐步健全,使复议调
               解更有可能。
                   具备复议调解实践的成功经验。近年来,我国复议调解实践在各地广泛开展,

               已取得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实际效果。除前文所述的浙江省外,北京、上海、
               江苏等地也都取得较为明显的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效果。例如,2020 年度,北京
               市行政复议共计收案 11311 件,共计审结 8330 件(包括 2019 年结转案件 1348 件),

               以调解、和解等方式终止的 1933 件,占 23.2%。2021 年度,上海市各级行政复
               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 14392 件(含上期结转 3892 件),调解或和解 2507 件,
               调解(和解)率达 17.4%,较 2020 年提升 2 个百分点。2021 年,江苏省各级行
               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14635 件,同比增长 28.70%,以调解、和解等
               方式结案 3723 件,占 31.65%。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制度优化

                   行政复议调解实践问题的出现,主因在于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缺陷。因此,

               应当聚焦复议调解主导功能的再定位,根据复议调解制度优化的合法性、公正性
               和实效性要求,优化复议调解制度,突破调解范围藩篱,保障调解程序的规范统
               一,确保调解公正性,解决结果实效性难题。
                   (一)突破调解范围藩篱
                   现有复议调解适用范围总体上过窄,不能满足实践中发挥复议调解化解行政

               纠纷作用的需求,不利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非诉社会治理。为了使行
               政纠纷的调解更具广泛性、合理性和效率性,一方面应扩大复议调解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也不能将行政复议调解的优势无限放大,需进行一定限制,如果不加以

               限定,所有案件都适用调解,也会造成调解的滥用,从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
               人利益,甚至破坏行政法治。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一味追求行政争议的解决,
               而不顾合法性和正当性,即使解决了行政争议,复议的“监督”“保权”等立法
               目的也仍然无法实现。具体而言,可采取“概括 + 否定列举”方式确定复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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