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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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适用的行政争议范围。其一,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凡是有利于实质
             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山东、山西、河北、吉林、
             杭州、南京、昆明、衢州等省市关于复议调解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当地情况,扩

             大适用范围,将行政裁决、征地拆迁、工伤认定、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法律
             法规规定不明确、行政行为瑕疵、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纳入了适用范围可作为
             参考。其二,对以下三类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作出不能调解的例外规定:涉及重
             大公共利益的;涉及第三人重要利益的;有关事实争议较大的。这是因为:第一、

             第二类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第三类行政案件进
             行调解,则有可能导致案件久调不决而影响行政纠纷化解效率。
                 (二)保障调解程序的规范统一

                  调解程序的规范统一,是调解合法性的必然要求。调解程序的规范统一需要
             健全的制度保障,应当在《行政复议法》或者后续国务院出台的新法实施条例中,
             统一规定完备的复议调解程序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大方面。
                  1. 细化调解启动程序
                  首先,为了让调解在保证效率的同时也能保质,应当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

             政纠纷的初步审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判断是否属于调解范围和适合调解程序,
             而不是在立案后迅速启动调解程序。复议调解应当遵循事前审查的原则,即在进
             入调解程序之前,复议机关应当主动对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属

             于调解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意愿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等。其次,启动的方式分
             为当事人申请调解和复议机关主动提议调解,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复议机
             关申请调解。在实质性化解争议,促进主渠道作用的主导功能定位下,应更多采
             用依职权启动的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但要引入告知程序:复议机关
             收到复议请求后,经初步审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在送达复议受理通知书

             和答辩通知书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调解建议,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调解
             权、调解原则和法律后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若当事人明确
             表达不同意或未表达意见,都视为不同意调解,那么复议机关应尽快依法裁决。

             上述审查和判断的具体工作由复议机构进行,作出决定则以复议机关名义。
                  2. 完善调解协商程序
                  调解过程中最关键的是非对抗性协商程序,只有运用这一程序,纠纷双方才
             能进行协商和妥协,形成基本的调解协议方案。首先,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协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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