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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政争议的调解结果形式;而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对
行政争议所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出的裁决结果。复议调解书的法律效
力与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应当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专门明确
的规定。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应分两种情况予以具体确认:一是未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
书;二是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书。未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相当于复议决定。在实体效力上,当事人应受其内容约束,自觉履行各自义务,
但不具有完全确定的执行力,申请人若反悔而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调解
书则失去执行力。而在程序效力上,一般而言,此调解书只具有终结复议程序的
效力,而不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效力,如果申请人反悔,不自觉接受拘束而履行
义务,不能就原行政行为以同一理由提起行政复议,但可以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行
政诉讼。这是因为:针对法律纠纷的义务性裁决,一般应由权威裁判者亦即人民
法院作出终局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就如同法院的终审裁判,否则,只要当
事人不服,会失去执行力,因而不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效力。司法确认制度的具
体内容则包括:第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共同提起确认申请。
第二,法院审查调解书是否合法和公正,如有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无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有无强迫申请人签字等。第三,法院作出确认调解书效力
的裁定。对违法和显失公正的调解书,不予确认效力;内容具有瑕疵的,当事人
能够对瑕疵补正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在瑕疵补正后,确认其效力。第四,
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书具有实体和程序上的完全效力。
2. 调解书的执行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标志是涉及行政争议的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且义务得以履行,权利得以实现,从而案结事了。在复议调解中,则体现为调解
书的效力明确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双方认可,其中的权利义务予以实现和
履行,亦即生效后的调解书内容得以执行到位,行政争议得以彻底化解。具体而
言,包括以下两种情形。首先,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执行。此种复议调解书具
有强制执行力则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都签字认可,申请人没有后悔,
未提起行政诉讼,调解书发生效力,则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也可以依法强
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既不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则具有强
制执行权的复议机关可以就调解书的申请人义务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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