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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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制


                   (三)促进调解结果公正性
                   解决复议调解结果公正性问题,除完善调解程序外,特别要求在制度上明确
               规定调解主持者的中立和专业条件。

                   1. 调解主持者的中立
                   建议将调解机构与复议机构、复议机关分离开来,改变“复调一体”现状,
               设置独立的复议调解机构,将调解工作从复议工作中抽离出来,真正实现“复调
               分离”,确保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独

               立判断,以促进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已成立复议调解委员
               会(或复议调解和解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复议调解机构,其成员主要包括业务型
               专家和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人一般为复议机构的领导。但这些复议调解机构

               的中立性还需要加强:一是其成员构成应增加法学学者、律师、退休法官和检察
               官等业务专家比例,而行政部门成员比例应当适度降低;二是需按照上述“复调
               分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复议调解委员会(或复议调解和解委员会)与复议机
               构、复议机关的关系。
                   2. 调解主持者的专业

                   在复议调解制度设计中,可设定复议调解委员会(或复议调解和解委员会)
               中调解员的专业、素质、能力等条件。根据法定条件,主要从通晓行政法专业知
               识的人民调解员、行政法教授、退休行政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范围进行遴

               选,从事调解工作。可规定调解员的培训、考核和表彰,对调解员进行上岗和业
               务提升等培训,对其工作成果进行“一案一评”的日常考核以及年度绩效考核,
               内容包括调解案件数量、调解后的解纷率、双方当事人的满意度等,并对优秀的
               调解员进行奖励,以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解决调解结果实效性难题

                   解决调解结果实效性难题的出路在于明确合法公正的调解书之效力,并保障
               其执行到位。
                   1. 调解书效力的明确

                   复议调解书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律效力,因此,应当明确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性
               质。行政复议调解书不能简单定性为复议决定,因为复议调解书与复议决定是不
               同主体根据不同程序作出的两种行政复议结果形式。复议调解书是复议调解机构
               在行政复议机构指导下,根据行政争议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调解协议作出的解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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